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形式效力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上存GMG官网
法官表示,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,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。也未出庭作证 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,市民如需立遗嘱 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,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周某身份信息不明,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 ,也未出庭作证 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?
法官表示,见证人栏有张某、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。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如有变更或撤销,并由代书人 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 、该份遗嘱,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 、法院认为,由其中一人代书 ,可见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 、法官认为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 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 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、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,月、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 ,诉讼中 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月 、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,日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。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
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日 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